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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健品命名严禁使用夸大词语

2016-03-15 00:42来源:事业发展部阅读次数:3943

近日,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《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规定保健食品名称不得使用虚假、夸大或者绝对化词语,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预防、治疗功能等词语;明确不得使用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功能相关的文字;规定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,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,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。《办法》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。

《办法》调整了保健食品上市产品的管理模式。按照新修订的《食品安全法》,根据风险管理要求,该办法将保健食品产品上市的管理模式由原来的单一《注册》制调整为注册与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模式,规定国家食药监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,负责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、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;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食药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保健食品备案管理。

《办法》优化了保健食品注册程序,规定生产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,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(属于补充维生素、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除外)必须通过产品注册,并由审评机构统一组织现场核查和复核检验,使各项流程紧密衔接。同时,强化了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管理,明确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,要求载明产品名称、注册人名称和地址、注册号、颁发日期和有效期、保健功能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和含量、产品规格、保质期、适宜人群、不适宜人群、注意事项,要求保健食品注册证书附件应当载明产品标签、说明书主要内容和产品技术要求等。《办法》规定国产保健食品注册号格式为:国食健注G+4位年代号+4位顺序号,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号格式为:国食健注J+4位年代号+4位顺序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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